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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版REACH法规解读及企业应对方案

浏览次数: | 2012-02-11 10:41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家电制造大国。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国际化学要求,成为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作为欧盟20年立法中最重要的法规,REACH法规是对欧盟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学品进行系统管理的框架性法规。自2007年6月1日REACH法规生效,至今已有四年多时间。REACH法规是一个在欧盟生产以及进口到欧盟的产品公共性要求,是一部欧盟法律,具有欧盟法律体系中最高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所有产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都必须符合REACH法规才可以被允许在欧盟境内销售、使用。

  法规新动态

  2011年2月17日,欧盟宣布,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候选清单”(ECHA Candidate List)中6种物质加入《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 1907/2006)附件XIV(EC 1907/2006 Annex XIV of the REACH regulation)。这意味着,在未来三至五年内,除非个别企业取得“授权”,否则该6种物质会被禁止使用。

  随着欧盟把该6种候选清单中的“高度关注化学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加入附件 XIV中,《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的下一个程序 ——“授权”便开始生效。“授权”物质是根据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的建议从候选清单中选出,除非个别企业取得使用“授权”,否则禁止使用。“授权”申请必须提交至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并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做出最后决定。如果没有取得“授权”,这些物质便不准使用或推向市场。

  2011年2月2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新增7种物质为“高度关注化学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可能成为获得“授权”的候选物质,邀请有兴趣人士参与公开咨询,对该提案发表意见,于4月结束。一旦有关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依据《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第33条(Article 33 of REACH regulation)所示,凡产品中“高度关注化学物质”超过 0.1%(重量比,w/w),该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供应商须履行告知责任,给企业客户及消费者提供相关安全使用信息。另外,零售商应于45天内,响应消费者提出产品是否含有“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查询。除了告知责任外,按照《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第7(2)条[Article7(2)of REACH regulation]规定,假如产品含“高度关注化学物质”超过0.1%(重量比,w/w) 及每年总重量超过1000kg,生产商或进口商亦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

  2011 年5 月20 日,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法规(EU 494/2011),修订《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第1907/2006号法规中附件XVII[Annex XVII of REACH regulation(EC)No.1907/2006]对镉(Cadmium)含量的限制。该法规限制铜焊条和所有塑料中的镉含量,并按照2011年5月21日颁布的修正案(Corrigendum)所示,于2011年12月10日正式执行。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EC1907/2006)附件XVII 中已有数项条款对混合物和物品镉含量加以限制。

  企业应对方案

  首先,通过实施RoHS指令,企业都已经意识到,符合化学安全要求的重要一环是原材料安全,所以要严格管控。除此之外,产品生产加工中还可能会使用很多化学助剂,这些化学助剂也是导致不符合化学安全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有,生产操作中的一些失误也会给生产线带来化学安全隐患。最后,产品存储、运输过程中也有可能会涉及化学品的使用,需要提高警惕。

  有了对产品中潜在化学安全隐患的理解,企业可以针对自己产品,把应对化学安全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指令整理好,把这个思路套用在自己产品线上,形成更适合自己的执行方法。总体思路包括,整理出目的贸易国的要求、产品分类管理、生产中材料管控、采购中管理、研发中的理念、风险管理以及转移。

  目前,限制有害物质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已经形成法规网络。产品想要顺利进入目的贸易国市场,需要同时符合好几个法规指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同目的贸易国对于化学安全要求存在差异。对于有害物质的控制,我们必须按照不同目的贸易国进行细分和整理。企业必须针对产品,把所有相关化学安全的法律法规收集完全,才能顺利地进入欧盟市场。整理完之后做成相应表格来记录,及时更新。

  一般来说,欧盟是化学安全要求最多的目的贸易地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要求一般不如欧盟复杂,但是也要注意要求中的差异,如限量值、限制部位等。把各个目的贸易国的要求分别做成记录,方便进行对比和对产品成本的控制。

  我们需要充分了解产品。很多企业的产品线很长,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它们需要符合的法规完全不同,把它们细分后可以应对相应法规要求,企业可以规划自己的成本,选择适合的原材料。有的产品是重点核心产品,有的不是,针对重点核心产品一定要加大管控力度;有的产品产量很大,有的很少,当然要将资源有效地集中在大产量产品上。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化学安全隐患可能会来自原材料、产品加工中使用的助剂、加工中带来的污染,以及产品的存储和运输。生产中材料管控,可以分为原材料管控、生产加工过程管控、产品存储过程管控三方面。

  原材料是符合化学安全要求最为关键的也是最初的一环,我们必须对产品中包含的所有原材料有详尽充分的认识。结合整理出来的目的贸易国的具体化学安全要求中禁用或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比对材料中的物质组成(由供应商提供),或者是按照化学安全要求将材料进行典型性测试,观察材料存在的化学风险。

  来自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化学安全隐患包括两个部分:生产中需要添加的化学助剂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无意带入产品的污染。

  对于需要添加的化学助剂的管控,与对待原材料的做法相似。不同的是,化学助剂的物质成分大多数可以从化学制品供应商那里获得,直接比对目的贸易国的限制物质即可对化学助剂进行组别分类。可以把助剂物质组成中大量含有相应限制物质的归为禁用组,把不含有相应限制物质的归为可用组,最后把含有适量相应限制物质的归为限用组。

  对于企业自己生产的原材料或者加工使用的化学品,企业本身能很好地了解它们的物质组成以及化学风险。对于自己不能很好掌控的原材料以及助剂,企业一定要严格把关。

  要求所有供应商都提供BOS和SDS(物质清单和材料安全数据表), 同时建立相应的控制系统。物质清单(BOS)很重要,它是有害物质控制的基础,也是“高度关注物质”按照REACH法律要求判断是否要进行通报的基础。

  如何准备材料安全数据表?ANSI(美国标准协会)、中国(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ISO11014 and REACH Annex II(91/155/EC)建议实行的MSDS内容包括:化学品名称等信息、化学组成信息、危害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和储存、接触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

  做好以上的控制链之外,企业还需要对产品风险进行管理以及必要的转移,REACH法规提供一个很好的风险管理理念,即通过从上至下的要求,让责任与风险分担到各级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让产品每个环节的负责人都对产品化学安全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是通过产品供应链中从下至上的信息传递来实现。企业必须让自己的各级供应商明白,产品能够符合化学安全要求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在共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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